湖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2〕116 号
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节省学校经费开支,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积极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服务,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部门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统一归口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实管处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实管处登记在册的非盈利性质的教学仪器设备、兼顾教学任务的科研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
第四条 属于功能性扩充改造的教学仪器设备,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亦可纳入维修范围。
第五条 所有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实管处统一安排维修,但下述几种情况可以不安排维修:
1、学校认定为“以机养机”或有偿使用的仪器设备。
2、没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
3、借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维修方式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分为自修、送修和委托维修三种方式。
1、自修:凡实验室技术人员均负有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检修、校验等工作的职责,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减少仪器设备故障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检查故障发生的原因,尽可能自行排除故障。
2、委托维修:根据需要在市内选择讲信誉、有较强维修力量的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维修的合作伙伴,委托他们对我校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维修。
3、送修:某些特殊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可以将其送到生产厂家维修或邀请厂家的技术人员上门维修。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七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并进行自修;若无法自行修复,在查明故障原因后及时向实管处报修;如属责任事故,则先按学校有关责任事故规定进行处理,然后再行报修。
第八条 设备责任人填报《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提交实管处;单价超过5万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查签字。
第九条 实管处维修管理员审核《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单》后根据是否超过保修期来决定安排维修人员或联系生产厂家(供货商)进行维修。
第十条 对于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管处接到维修申请单后须从《湖南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故障检查分析专家库》抽取一至二位专家会同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管理员与使用责任人等到现场进行故障检查分析后拟定较为合理和有效的维修方案。
第十一条 预计维修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维修申请单由主管科长审批;超过1000元低于5000元(含5000元)时,由主管副处长审批;超过5000元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时,由处长审批;超过10000元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0000元时,由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单台仪器设备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或批量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000元,需与维修商签订正式维修合同。
第十二条 维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在维修申请单上签署验收意见,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实管处组织维修专家库成员,会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第五章 维修费结算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维修费用分人工费和零配件费。零配件费按实结算、人工费在学校制订的限额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实管处凭审核签字后的维修单定期进行结算;自修的不计人工费,零配件费凭发票按实报销;有维修合同的,定期按照合同进行结算;所聘大型精密设备故障检查分析专家的劳务费从维修经费中开支。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科研设备,其维修费用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实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