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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工大政字〔2012〕115号 湖工大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6-10-10 10:16  

     

    湖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2115

     

     

    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根据《湖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赔偿界限

    第一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擅自将仪器设备携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4、归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二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运行等),使损坏属不可预见;

    2、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缺陷、老化等)造成的损坏;

    3、由于其它客观原因,如意外停电停水和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的损坏及损失。

     

    第二章  赔偿处理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由所在院部与实管处共同调查核实后办理赔偿事宜,赔偿金额按下表核定。

    类别

    损坏

    丢失

    备注

    低值耐用品

    ①人为损坏的,全额赔偿仪器设备的维修费;

    ②非人为损坏的,赔偿60%的仪器设备维修费。

    ①设备使用3年以内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80%赔偿,电子产品按原值的60%赔偿;

    ②设备使用4-5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50%赔偿,电子产品按原值的30%赔偿;

    ③设备使用5年以上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赔偿,电子产品按原值的10%赔偿。

    根据仪器设备新旧程度、损失原因、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人作赔偿处理决定时,赔偿比例可以有上下5%的浮动。

    仪器设备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折旧标准折旧后的仪器设备现值的80%赔偿。

    注:1、单台仪器设备使用期,指仪器设备购置至损坏丢失的时间间隔;2、购置日期及原值按仪器设备档案记录的日期及购置金额计算。

    采用实物赔偿方式的,所赔偿实物应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全额赔偿。

    第五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六条  因工作失职所造成的仪器设备被盗,则根据《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院(部)主管院长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实管处等)协同处理。必要时,将有关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文字材料报实管处备案。

    第八条 由实管处和院(部)确定赔偿金额,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由实管处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 损坏丢失赔偿费用不得用公款(如教学科研经费等)支付。

    第十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缴款手续,凭实管处出具的赔偿书面通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该款项作为补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实管处依据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院部处理意见等)及财务处出具的缴款凭据注销实物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实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

                                       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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