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级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7]42号-关于印发《湖南工业大学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5-15 10:11  

     湖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742

     

     

     

     

     

    关于印发《湖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现将《湖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并遵照执行。

     

     

     

     

     

     

     

    湖南工业大学

     

    2017 5 15


     

    湖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

     

    发〔201650 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 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 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 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 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 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管

     

    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经费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管理。 第四条  凡以湖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 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

    挪用。

     

    第五条   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

     

    文件或合同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合同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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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的相关部门和个人包括:科技处、社

     

    科处、财务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管理处、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

     

    目负责人,其各自在经费管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社科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 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科研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 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和拨付情况;审核、签订 原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加工、升级改造及采购合同;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 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 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或社科 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 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即时公 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科技处、社科处、 资产处等部门考核绩效经费。

     

    (三)资产处: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采购、招标、验收和管理。

     

    (四)审计处: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负责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 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 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六)后勤管理处: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 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相关费用。

     

    (七)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指导和监 督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等。

     

    (八)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 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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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开支 范围如下:

     

    (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问卷调查/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交流费、劳务费、专

     

    家咨询费和其它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

     

    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

     

    其它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

     

    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

     

    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问卷调查/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网络费、

     

    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问卷调查费凭收款人的签名和相关

     

    情况的书面说明成套报销。

     

    6. 会议差旅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或参加相关学术

     

    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会务费、专家费、用车费、

     

    交通费、住宿费、参会费、餐费、资料费、出差补助、以及其它与会议相关的

     

    费用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

     

    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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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以及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9.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它支出。

     

    (二)间接费用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 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的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 出等。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 政策相符性、预算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 目经费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 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 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它货币资金等。支出 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

     

    第十条   间接费用

     

    (一)自科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原则上最高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 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为 2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

    (含)的部分为 1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13%。社科纵向项目间接费用一

     

    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 万元(含)以下部分为 30%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的部分为 2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13%

     

    (二)横向项目的间接经费比例由课题组成员根据需要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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