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政字〔2010〕26号
关于下发《湖南工业大学公有住房租住、出售
及售后管理、维修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的租住、出售及售后管理和维修工作,维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障住户安全,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附件:《湖南工业大学公有住房租住、出售及售后管理、维修的有关规定》
湖南工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住房租住 出售 售后管理 维修 规定 通知
湖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5份)
附:
湖南工业大学公有住房租住、出售
及售后管理、维修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租住房管理
第一条 学校周转性公有住房原则上优先租给学校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和未购买住房或无住房的教职工。
第二条 租住程序:租住房屋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依据条件:个人申请、人事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根据房源状况,依次排队打分,由学校后勤处审批后,在后勤部门办理租住手续,签订租住合同。
第三条 租住条件与积分办法
(一)租住条件
1.申请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2.学校教学科研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目前在株洲市未购买住房或无住房。
4.凡申请住房者需提供个人相关住房文件。
(二)购、分配房办法
职工申请租住住房,采用综合计分排序办法。即凡符合申请条件者,根据各自的职称、职务、工龄、校龄等条件计分,依积分高低顺序排列。
积分计算办法如下:
总分=工龄分+职称职务分+校龄分+学位分+双职工分
职称职务分见下表: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职称 |
其它 |
10 |
6 |
4 |
2 |
校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正科级、技师 |
15 |
8 |
5 |
3 |
工龄和校龄为每年1分,博士后13分,博士10分,硕士6分,双职工加5分。
排队积分如遇并列时,教师和科研人员优先;同类人员中以职务(职称)高低为序;职务职称并列的就高的原则;职务职称相同时,学位高者优先,再相同时以任职时间、年龄大小为序。
申请租房者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以学校组织、人事、教务、学生部门确认的为准。
第四条 公有住房职工承租后,学校按株洲市有关公有住房租赁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租住住房的职工不得将房屋出租、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变更住房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凡违反者,一经发现查实,学校有权立即收回住房,否则按每平米20元以上收取房租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租住住房的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住房:
1.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
2.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配偶单位已安排住房。
第七条 在租住期间,学校一概不受理与原房屋状况以外的住房维修、装修补偿事宜。
第二章 出售与转让
第八条 学校房改工作已全部结束,各校区房改后剩余的套房由学校组织力量统一清理后,按株洲市有关规定出售给本校职工。师院校区,没有进行房改的住房,201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房改工作,按株洲市政府文件和学校房改文件执行,由师院校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的原学校教职工,但占有学校住房的,学校成立存量住房清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对其房屋清理收回学校后出售给职工。
第十条 购房按积分排定先后顺序,积分方法参照第三条进行。
第十一条 各校区职工住房如需要转让的,原则上优先转让给学校内部职工。自有住房对外出租须要到学校保卫部门、后勤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售后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以标准价、成本价及微利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学校公有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对承重结构和室外共用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损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或设施的,视其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或由责任人修复。造成房屋主体结构裂缝、倾斜、下沉、漏水、倒塌等,致使邻户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除赔偿一切损失外并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住户应自觉遵守公共卫生,严禁乱倒废物、垃圾,要确保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畅通。因某住户向水池、便池、垃圾道倾倒影响管道、垃圾道畅通的物品导致堵塞,由该住户出资负责找人疏通,责任难以确定时由该单元共用用户分摊疏通费用,一层住户负责收费。
第十四条 住户应注重公共环境形象,严禁在楼内外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严禁在住宅楼外搭建临时性建筑物等,以确保住宅区具有良好的公共环境。
第十五条 校内住宅区由后勤管理处、物业管理公司、保卫处参加组成管委会。其主要职责是:对住户进行爱护房屋设施的教育和检查,对房屋维修管理进行监督,调解住户之间的房屋纠纷。
第四章 售后维修
第十六条 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由购房者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自用部位包括:户内门窗、户内墙面、顶棚、地面、户内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自用户外楼屋顶、平台、栏杆、扶手及户内其它装修。
自用设施包括:户内供电通讯线路、照明装置及配件(电表出口以外部分)、供水管道及配件(水表出口外支线部分)、供气管线(气压表出口外部分)、卫生器具、太阳能热水器及各种配件等。
住户自用上下水部件损坏,影响上下层其他住户正常生活起居的,该住户必须于3日内维修完毕,费用自理。若拒绝维修,由维修中心强行维修并出据维修单据,费用通过学校由该住户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七条 楼房户外共用部位及住宅共用设施暂由学校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楼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外墙面、楼梯、门厅、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指:户外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道、水泵、水井、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邮政信箱、住宅区道路、路灯、垃圾道、化粪池等。
在修缮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时,有关相邻住户应予配合,不得阻挠;因修缮造成相邻户房屋或设备损坏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的赔偿;因相邻户阻挠修缮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阻挠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住户房屋自用部位、设施及该幢楼共用部位、设施需维修时,住户应及时与校后勤处联系维修,确保该幢楼的功能正常。相关费用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各自负责。
第十九条 新竣工住宅楼在保修期内,自用部位、设施及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由施工队负责并承担费用;保修期过后维修的相关费用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为便于学校校园的管理,建立和谐校园,从2010年1月起,任何单位(除本校基建处外)需在湖南工业大学校园内动工或动土施工的必须先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湖南工业大学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附:
存量住房出售及房产清理领导小组
组长:罗定提
成员:唐成努、陈科华、燕环球、钟定铭、刘善球、吴功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