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分配管理暂行条例
湖工大政字[2006]102号
总 则
住房分配和管理,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合理分配住房,加强住宅管理,是学校稳定职工队伍,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住房分配、管理必须加强领导、坚持群众路线、严格实行“三公开”(房源、几分、结果)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根据《国务校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定改革的决定》和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住房分配原则
第一条 住房分配要正确处理好教师,干部、工人之间和老、中、青之间的关系以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二条 住房分配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利于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请住房,必须按分排队,取得住房的资格。资格的认定,以职称,职务为主,兼顾业绩、工龄、人口等因素进行打分(具体打分标准依据校务会的原则意见,由后勤管理处先拟定细则,经校务会通过后执行),按照每人所得总分的高低顺序,依次分房。分数相同的优先考虑教学一线任课教师。
第二章 分配具体规定
第四条 与友邻单位签订的住房方协商合同,应在我校解决住房的职工,可参加打分排队分房,计分以我方职工人准。
第五条 新调进的职工,办妥一切手续(包括户口签到我校)到职工,方可按条件参加打分排队分房。
第六条 分给职工的住房,在规定时间内不搬入者,或选定又不要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住房由学校另行安排,并且不允许参加下批住房分配。
第七条 新建家属住房(含同时调整的旧房)按总套数的5%留给校领导掌握,用以解决特殊人才问题。
第八条 户主离职、辞职及被除名,6个月内按其配偶职级调整住房,配偶部属本校职工,则6个月内收回住房。逾期不搬者:分别收取5元/平方米超面积月租金或采取措施令其搬出。
第九条 对出国留学,停薪留职,长期外籍等各种原因造成原分配的住房无人居住,此住房应退交校房管部门,6个月内不交者每月加收房租费5元/平方米,从房屋抵押金或工资中扣除,6个月后仍不交房者,采取措施强行搬出家具,其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条 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通知房管部门,对住房及附属设施当场点清并交齐门钥匙。如室内设施有损坏或短缺,则从房屋抵押金中扣除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合住的单间,空出来的床位,房管部门按规定随时分配他人居住,拒绝他人迁入者,按每个床位每天罚款6—10元,摊到该房间的阻迁者,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住房搬迁时,原住房内一切设施应保持完好,由房管人员当场验收,如有缺损,照价赔偿,从工资或押金中扣除。
湖南工业大学
200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