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2〕117 号
湖南工业大学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加强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树立环境保护意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施行)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必须加强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的管理。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并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四条 为防治有毒有害废弃物污染环境,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原则。
第五条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毒有害废弃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六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
第七条 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含沾染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它非有毒有害废弃物中贮存。
第八条 收集、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有毒有害废弃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九条 接触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条 各相关院(部)应明确分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并落实专人定期将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交到定点收集处,由学校统一交送具有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资质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废弃化学药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把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做好统一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并配备应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化学药品污染环境的院(部),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校实管处。学校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院(部),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其他院(部)通报并认真吸取经验与教训。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学生,进行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规范的培训。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费用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鼓励并资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的研究。
第十七条 对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的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罚款、处分,直至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实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