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级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2〕62号 湖南工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28 10:15  

    湖南工业文件

     湖工大政字〔201262

     

     

    湖南工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管理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教育部根据国家规定明确为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购 置

    第三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就下列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1、必要性及工作量(使用率);

    2、技术力量及实验室条件;

    3、设备操作管理专职人员的基本条件及候选人情况:

    4、运行经费及以后日常维护渠道;

    5、与同类仪器设备性能价格比较;

    6、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补充的渠道及维修条件;

    7、设备对外开放服务方案;

    8、投资效益预测。

    第四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主管部门,经专家组论证后,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才能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原则上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负责执行,需自行采购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自行试制大型仪器设备,需按照购置一样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以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制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

     

    第三章  验 收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由实管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配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主持验收工作,并对仪器性能质量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应参加验收工作。直接由国外进口的大型设备还须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海关派人共同开箱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须向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使用单位如果需要可以向校档案管理部门长期借用。

    第九条  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连续达72小时以上方可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验收完毕后,应及时写出验收报告和填写验收登记表,并附以说明性能指标合格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交实管处,由实管处负责与合同、来往函件、提货通知单、装箱单、货款发票(复印件)、申请报告、论证报告、审批文件合成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使用部门应将相应资料复印整理成资料档案存于各学院。

    第十条  直接由国外进口的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时,验收小组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达港站之日起90天内计算)前20天,以书面报告交由实管处,办理商检索赔事宜。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配备有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设备责任人,其职责是:

    1、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正常运转,操作设备,培训和指导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操作设备,扩大使用范围;

    2、组织在仪器设备上的教学科研任务,开发新的功能,承担服务性分析测试任务,发挥仪器最大效益。

    3、制定仪器管理的规章制度,模范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

    4、及时登记和填报有关使用数据和报表,数字准确可靠;

    5、确保设备的安全、防盗,严格按照保卫要求作好安全防盗的工作;

    6、设备责任人如有变动,要认真做好管理方面的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投入正常使用时,必须逐台落实设备责任人,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管理使用办法,并张挂在实验室的醒目之处,同时及时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针对其特点做到防尘、防潮、防震,定期保养、定期校验和定期上报使用情况,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所有设备必须面向全校师生开放; 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向校外开放,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设备管理部门须制定规范的收费方案,报财务处审核后对外公布实施,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海关监管的进口设备需要挪动必须事先报告实管处,在征得海关监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受到损坏或被盗,使用单位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实管处。实管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拨款修复。对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因为设备责任人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被盗,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具体参见学校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设备运行耗材经费,由如下渠道构成:

    1、实验教学项目所需耗材,由教务处核实计划,实管处负责采购供应。

    2、科研项目所需耗材,从科研经费中支出,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3、学校单独设立的专项经费,由实管处负责采购供应。

    4、对外有偿服务的设备,学校不再提供耗材。

     

    第五章  维 修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专项运行维修费。对外有偿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在服务收入中支付设备运行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应及时报告实管处并提出书面报告。包括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维修方案等内容。维修经费原则上由学校资助和单位自筹相结合,维修结束后, 及时做好维修记录。由实管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写出完整的验收报告交实管处存档。

     

    第六章  设备效益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两年内不能达到教育部规定或者合理的设备利用水平,学校将追究设备申请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设备利用率未达标前,学校不再审批该部门的新购设备,并将根据需要重新调配该设备。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展教学科研以及社会有偿服务,对于设备利用率高的部门,学校将在设备运行费用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由实管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业大学

    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闭窗口